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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fā)《四川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章來源:未知2016-08-10 11:41

:各市(州)發(fā)展改革委,省級有關部門: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為規(guī)范我省碳排放相關管理活動,保障碳排放權交易工作順利進行,制定了《四川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fā)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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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8月9日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四川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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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發(fā)揮市場機制作用,規(guī)范碳排放相關管理活動,根據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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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碳排放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及其他符合規(guī)定交易產品和交易活動的監(jiān)督與管理。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第三條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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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發(fā)展改革部門是本省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工作的綜合協(xié)調、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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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和縣(市、區(qū))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本地區(qū)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的綜合協(xié)調,督促和指導轄區(qū)內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信息報告、監(jiān)測計劃、排放核查、配額清繳和交易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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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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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發(fā)展改革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碳排放管理的宣傳、培訓,鼓勵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碳排放控制活動,調動全社會自覺參與碳減排活動的積極性。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章  配額管理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第六條 省碳交易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分配的碳排放配額總量以及本省重點排放單位情況等,制定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提出配額分配方法和標準。配額分配實行免費分配和有償分配相結合的方式,具體比例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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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建立碳排放配額管理制度,年度碳排放量達到規(guī)定規(guī)模的排放單位,納入配額管理;其他排放單位可以通過市(州)碳交易綜合協(xié)調部門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門申請納入配額管理。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省碳交易主管部門預留一定數量配額,用于市場調節(jié)、向新建重大建設項目分配配額等。有償分配取得的收益專項用于我省減碳以及相關的能力建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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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省碳交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確定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并公布。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市(州)碳交易綜合協(xié)調部門應根據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準,提出本地區(qū)所有符合標準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并報省碳交易主管部門,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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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碳排放配額分配在初期以免費分配為主,逐步提高有償分配比例。碳排放配額通過注冊登記系統(tǒng)確認。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省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向重點排放單位發(fā)放碳排放配額,并抄送市(州)碳交易綜合協(xié)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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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碳交易綜合協(xié)調部門應依據配額分配方法和標準,提出本行政區(qū)域內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配額數量,報省碳交易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條 重點排放單位在交易期間存在關停、搬遷、合并、分立等變更情況的,應及時上報所在地的市(州)發(fā)展改革部門。市(州)碳交易綜合協(xié)調部門審查后提出變更申請,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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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排放單位因關停、搬遷等原因不再符合納入管控標準的,其配額收回至預留配額,相應的權利義務解除。重點排放單位與其他單位合并的,其配額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的單位承擔。重點排放單位分立的,應在分立之前及時作出配額及權利義務分配方案并報批;沒有進行配額及權利義務分配的,由分立后的單位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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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場交易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一條 省碳交易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推進我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制定相關政策及管理制度,建立碳排放交易及信息管理系統(tǒng)。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第十二條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為排放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期貨等其他交易產品。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三條 重點排放單位及符合交易規(guī)則規(guī)定的機構和個人是本省行政區(qū)域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均可參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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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省碳交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并對其業(yè)務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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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交易原則上應在本省經國家碳交易主管部門備案且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備案的交易機構內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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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機構應當提供碳排放權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制定碳排放權交易規(guī)則并報碳交易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實時公布交易信息,監(jiān)控交易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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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省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調節(jié)機制,維護市場穩(wěn)定。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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